Wednesday, July 1, 2009

CB! 这样都可以?

当今大马】2名马来亚大学学生,在首相夫人罗斯玛(Rosmah Mansor)访问马大之际,涉嫌在马大回教研究院礼堂门边墙上涂鸦“C4”、“不祥的妻子”(bini puaka)和“阿旦杜亚谋杀者”(pembunuh Altantuya)的字眼,以及在用来迎接罗斯玛的红地毯上,倾倒燃油污迹。结果遭到警方逮捕并援引刑事法典,并被提控3项罪名。

第一项罪名,是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36条文,提控涉及恶作剧以火或爆炸物蓄意摧毁住屋。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则是监禁10年。

第二项罪名,则是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27条文,提控恶作剧而导致25令吉以上之损失。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罪名,则是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447条文,被控擅自闯入马大回教研究院。若罪名成立,最高刑法是监禁6个月或罚款3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什么大件事?为什么警方要用到这么严峻的条文?如果说用刑事法典第427条文,可能还可以有待讨论。

用到“最高刑罚则是监禁10年”的刑事法典第436条文,真是岂有此理!分明就是政治提控!而不是刑事提控!

这校园涂鸦最多只是民事问题,是学生和校园的事情,为什么会涉及警方或刑事???Fu*k you!这简直就是政治提控。相信有政治人物反应过敏,或心有鬼,欲刑事法典来作为政治手段,来解决
让自己感觉不良好的人和事物......更何况犯错的只是学生,为什么用这么严厉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