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赖康辉
《1960 年国内安全法令》(简称《内安法令》)从1960年8月1日开始生效以来,便是用来对付政治异己的工具。它的中心思想不外是不须审讯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 长期扣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审讯扣留”。美其名是“协助调查”,事实上是恶意地让政敌或异己或任何一位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并和外界失去联系。
《内安法令》根本就是不符合民主原则,也侵犯了基本人权。《内安法令》底下,没有所谓的“法治精神”(除非某人被证明有罪,不然,他就被认定是无罪的)或“人道主义治国原则”。
《内 安法令》一路走来的历史更是恶名昭彰。国阵政府援引《内安法令》在1967年逮捕169人,在1968年逮捕278人,在1969年逮捕178人,在 1973年逮捕258人,在1974年学潮时期逮捕635人,在1987年茅草行动逮捕728人,在1998年烈火莫熄运动中逮捕216人以及在平时逮捕 一些政府单方面要扣留的人士(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59235)。被逮捕和扣留的人士包括反对党人士、华 教人士、社运人士、学运分子、环保人士、妇运分子、捍卫本身宗教的人士以及其他公众人士。许多被《内安法令》逮捕扣留的人士都是著名的良心分子。可见《内 安法令》是多么的邪恶以及援用《内安法令》的执政者是多么的可恶。
然而至今,尽管废除《内安法令》的声音到处可见,可是我们仍可见到一些政 党人士继续为《内安法令》涂粉抹脂,企图为《内安法令》开脱,甚至为它金蝉脱壳,用新瓶装旧酒。当首相纳吉释放数名《内安法令》扣留者,并表示要全面检讨 《内安法令》时,马华才跳出来补充说,马华全力支持首相决定。他们说:“首相纳吉的决定很果敢很开明,将会获得人民的支持与信任,为他的“一个马来西亚” 理念踏出改革的第一步。”这不禁让人摸不着头脑。释放一些扣留者就表示很果敢很开明了吗?问题是这些人本来就不应该无审讯被扣留,不应该平白失去自由和与 家人分离。政府不但必须马上释放他们,还必须道歉并给予他们赔偿,只有这样才称得上果敢。政府也必须马上废除《内安法令》,还人民言论与集会自由才称得上 开明!
如果只是停留在登上首相宝座才释放无审讯扣留者,那么这种释放只不过是在派糖果或者是转移人民不满的视线。马华中央党部发言人李伟杰 还毫不羞愧地促请全马人民必须紧记,《内安法令》这类预防性法律的原意是维护国内的安全与秩序,并打击恐怖分子与颠覆活动,而非平民百姓。试问什么东西叫 “恐怖分子”?生么东西叫“颠覆活动”?谁来诠释?(不是只有政府才有诠释权的)难道恐怖分子就不需要有审讯了吗?当年确确实实发动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日本首相东条英机都须有审讯,更何况国阵口口声称的恐怖分子?
大家可别忘记我国的《刑事法》是足够应付所有的刑事罪的,《内安法令》只不过 是别有目的。周美芬也建议政府在修改《内安法令》后,应把该法令正名为“反恐法令”,借此把该法令定位为打击恐怖分子与颠覆活动分子的法令,而非用来对付 平民百姓的法令。周美芬的提议包括允许扣留者享有司法复核的权力。看来周美芬比李伟杰聪明得多。但是还是一个老问题——谁来诠释“恐怖分子”和“颠覆活动 ”?周美芬的做法就是为《内安法令》金蝉脱壳。
马华抢先发表意见,民政党也不甘示弱,马上发文告反对《内安法令》的无审讯下扣留人民,它应 该仅用于应付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看来民政党的立场应该是抄袭周美芬的。但是同样犯下一个逻辑毛病——“国家安全”是什么?“紧急情况”是什么?这些政党 人士真的是以为现在的人民是傻的,他们专用一些模糊的字眼和多重诠释的字眼来瞒天过海,为《内安法令》开脱。
我国的任何刑事罪早已经有《刑事法》处理了,而且我国的执行警察人数众多。说穿了,《内安法令》只不过是在我国历史上被执政用来对付人民的工具。《内安法令》无论在怎样修改,包括修改名字(金蝉脱壳),它的核心还是无审讯扣留。
如 果是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作法。因为它仍旧不能解决“无审讯”的基本核心问题。不管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力增强了多少倍, 《内安法令》的基本核心——“无审讯扣留”仍完全不能解决。如果“检讨”结果还是应废除,那岂不是白绕了一个大圈走回原处。那我们不如直接要求废除好了。
一劳永逸的彻底解决无审讯、侵犯人权的《内安法令》,就是废除《内安法令》。政客们,别再为《内安法令》涂粉抹脂了。 让我们这一代终结掉《内安法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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