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February 27, 2021

从学术上探讨司法正义

 

最近,我国司法案件上陆续出现大案子。先是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领审的罗斯莉扎案(Rosliza Ibrahim Case),九司会审一致裁定,罗斯莉扎“不曾是穆斯林”。接着联邦法院七司宣判《当今大马》匿名读者留言“贬低”司法体制罪成罚款五十万令吉。高庭亦将在34日聆听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针对政府颁布紧急状态,而提出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申请。

 

这些大案子足以成为我国司法变革进程的学术上讨论。无论国内外司法判例史上,法证主义是属于进步的。在法证主义里,法律命题无关道德价值判断,只需完全依赖事实,司法的判决应该是根据现有的法律。然而,一旦在法证上过于僵化,将存在严重剥夺基本权利的问题。从学术而言,尽管法官的作用是“诠释性”,不能随意制定新法律,但法官可根据特定的框架,例如原则、立法政策、先例和公众道德,来达成新的法律。

 

近代伟大法理学家德沃金(Dworkin)指出,法官理应不仅仅提出新的规则,而需要做出相应的解释。德沃金形容一名法官该具有丰富的智慧、技巧、耐心和知识,并必须抱有的信念是总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并使用原则和立法政策为他的决定辩护。德沃金也认为,“权利”(rights)应先于具有酌处权的法官,而道德也应服从“权利”。即使在法律不确定的问题上,仍然存在满足正义和道德的原则。

 

换句话说,在司法上,基本人权是原则的重要指南,例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在帕尔默判决案[1]Riggs v Palmer Case)中,案中遗嘱指定一名孙子将获得祖父大部分财产。后来该孙子为了确保提早获得遗产而毒杀立遗嘱者。按照法律,继承人可继承立遗嘱者的财产。问题是该孙子能够获得其祖父遗产吗?当时法官判决杀害其祖父的孙子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其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罪恶中受益。

 

另一则案件蜗牛镖小鱼案[2]The Snail Darter Case),堪称是环保史上的经典案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在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坝作为配套设施,该政策是维护社会利益以刺激经济,当时卡特总统也签署批准了兴建该水坝。该通过政策却与环境正义起冲突,该水坝将导致濒临灭绝的鲈鱼“蜗牛镖小鱼”绝种。当时法院判决禁止了水坝继续动工,除非国会通过立法豁免该水坝遵循《美国濒危物种法》,或者国会将蜗牛镖小鱼从濒危物种名单上除名。此案为环保者所津津乐道。

 

从理想角度来说,如果任何司法案件存在“词句疑问”、“案例疑问”以及“法律疑问”,法官应当充分扮演智者角色,根据原则立法或释法,而该原则的关键指南即是“基本权利”(rights)。毕竟所有判决都将会经过学术上的讨论和经过时间的考验,何谓“正义”?就如司法界有句至关重要的判词名言:正义不仅必须实现,而且必须被人们视为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注:

[1]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https://wenku.baidu.com/view/a3307f21aaea998fcc220eea.html

[2] 小鱼vs.大坝——美国环保第一案始末,http://service.law-star.com/cacnew/200710/55008244.htm


文章刊登于《光华日报》:https://www.kwongwah.com.my/20210225/%e4%bb%8e%e5%ad%a6%e6%9c%af%e4%b8%8a%e6%8e%a2%e8%ae%a8%e5%8f%b8%e6%b3%95%e6%ad%a3%e4%b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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